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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泗水县征收土地预公告(泗征预公告〔2024〕9号)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4-04-29  /  浏览:6745 次  /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范围:位于泗水县滨河北路以北、中册镇中杨庄村以西。四至为:东至中册镇中杨庄村土地、西杨庄村土地;南至滨河北路;西至中册镇西杨庄村土地;北至中册镇中杨庄村土地、西杨庄村土地。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册镇中杨庄村、西杨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该地块拟用于泗水县生态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拟于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公布的泗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一个区片(二级区片),每亩补偿6.1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泗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于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欣欣;联系电话:0537-3235602。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来源: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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